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汇聚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学科发展前沿问题,组织开展创新研究,产出高水平成果的科研组织。 第三条 依托高校要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凝练学科方向,更加注重内涵建设,更加注重提高质量,更加突出以问题导为向,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科研水平,使重点研究基地在促进学科建设,带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之成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和支撑,成为学术研究的高地,成为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研究平台,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针对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和学科前沿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的创新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优化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主要研究领域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研究成果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标志性贡献。 第五条 通过科学研究,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转化,提高教学水平,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第六条 通过参与制定全国、全省性学术研究发展规划,举办高水平、有影响的学术会议,接收国(境)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组织本研究领域的各类学术活动特别是全国性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情报资料中心。 第七条 通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课题、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担任实际工作部门的顾问等途径,面向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我省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服务中心。 第八条 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自我发展、“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为组织管理和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新鲜经验,成为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体制。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周期为五年,每五年开展一次达标评估,评估合格的,直接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 第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全省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制订全省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评审和检查评估;安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二)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保障。 (四)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科研岗位,有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二)拥有独立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有满足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三)有满足科研需要的图书仪器设施设备。 (四)能够自主安排本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五)能够自主制定内部分配政策。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落实省教育厅规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发展规划。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四)负责重点研究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审批使用经费。 (五)负责向学校主管校长、科研管理部门及省教育厅汇报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享受的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受聘者一般不超过5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应及时调整。高校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高校领导和教学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确需兼任的,必须设一名专职副主任。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减免不少于30%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基地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发展规划;负责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的组织、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由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1/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重点研究基地提出,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重点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3。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按需聘任,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双方应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受聘期间的以下事项: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成果要求、完成期限及成果考核标准;2.经费来源及数额;3.聘任期限、驻所研究时间、聘任为专职或兼职;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5.办公室场所及其他保障条件;6.奖惩措施等。 对重点研究基地聘用人员发表署名重点研究基地的成果,基地所在学校应按照本校科研人员发表成果对待。 第十七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为: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应超过5个月;兼职研究人员每年应超过1个月。学校应为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8人,校外兼职人员数不应低于基地专职研究人员总数的1/4。重点研究基地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当作首要任务。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除按省教育厅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点研究基地应于每年5月1日前提出本基地的项目选题,并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面向全省高校组织统一招标。 (二)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或委托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评审。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重点项目,也可由省教育厅择优统一组织招标,评审通过后,作为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立项。 (三)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在省教育厅正式行文公布后,基地主任应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 (四)重点研究基地应该为课题承担人开展研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该重点研究基地,须注明“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大学(学院)××研究中心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号。项目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工作由重点研究基地组织实施,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其中,重点项目成果应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投入主要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下达,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学术会议经费由依托高校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科研项目经费应不低于总经费的2/3。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纳入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 第六章 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高校应有计划地安排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出国(境)或到其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访问、访学、进修,并积极接受国(境)内外学者访问、访学、进修。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对外联系,积极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组织本研究领域的重大科研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制定本基地的学术交流计划,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或全省性的学术会议,并积极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与本基地所从事的研究相关的学术会议。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开展研究的同时,应积极承担相应的教育教学任务,开发新课程,并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学科知识培训。 第二十九条 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有关高校,应给符合招生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安排一定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培养本研究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七章 网站与图书资料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内容丰富、更新及时、便于查询、能得到正常维护的网站(包括中英文或其他语种版本),并在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重点研究基地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用由依托高校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在学报上开辟专栏,发表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成果。有条件的高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 第三十二条重点研究基地应有专门的图书资料室,有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并注意最新图书资料的购置。独立设置的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室应配备专职资料管理员。非独立设置的重点研究基地也应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也可由学校图书馆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工作简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学校关于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落实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情况等;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3.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驻所研究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图书资料室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外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等;4.学术动态;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成果简报制度。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1.成果摘要;2.成果转载、引用情况;3.成果获奖情况;4.成果转化情况;5.领导批示情况。 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提供一份有分量的研究咨询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并要求采纳部门开具采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术会议备案制度。重点研究基地举办学术会议,应在正式开会前两个月向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征文方式,会议人数,经费预算(分项预算),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人员档案;2.科研项目档案;3.科研成果档案;4.学术会议档案;5.科研经费档案;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7.工作简报、成果简报档案;8.其他档案。 第十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在检查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检查评估采取高校自查、申请评估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高校自查:在五年建设周期内,高校每年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措施等报省教育厅。 (二)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五年,在自评的基础上,由依托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并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报告书》,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三)组织抽查:对在建设周期内的重点研究基地,省教育厅将进行随机抽查。 第三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检查评估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评估重点。检查评估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项目、研究成果、学术队伍、经费投入和整体运作情况等。对基础研究类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各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术特色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二)评估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5项建设标准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学术水平,主要是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在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上的突破,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整体情况和水平、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是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考察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对外开放及实施、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特别注重考察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经济社会效益。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和绩效。 在评估的同时,允许未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同一研究方向的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平等参与竞争。新增重点研究基地通过评审的,列入建设计划,一年后通过复评的,正式批准建立。 第三十九条 对评估不合格或在抽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示、减少或停止拨款、停止申报项目、限期整改、取消重点研究基地资格等处理: (一)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室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二)配套经费未落实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五)弄虚作假、谎报数据。 (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教社政〔2003〕6号)自行废止。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