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改进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优先支持符合中心研究方向的人文社科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项目研究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
第三条 中心于每年规划的时间提出项目选题。选题由中心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经充分论证,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科研处面向省内外高校与科研机构统一招标。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四条 中心招标项目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心组织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评审。由中心组织评审时,应将评审工作组织方案、专家组名单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中心招标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承担过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
第六条 中心招标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来自校外不同单位的专家应不少于2人,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参与人。
第七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被评项目须获半数以上多数票通过,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中心招标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聘任合同,为课题组成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方便。
第九条 申请中心招标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组织其他参与人开展项目研究。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点项目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
(三)申报中心项目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中心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项,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应用研究项目,应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收省内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行业组织优势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项目优先资助。
(四)除有在研省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不含教研项目)的主持人外,其他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均可申报;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或省教育厅项目、市级、校级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中心招标项目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计算研究周期。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3篇以上)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等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半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系列论文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一年。
第十一条 中心招标项目实行中心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中心负责人即与项目主持人签定项目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二)项目立项后,中心主任与中标者签订合同,聘任项目主持人为中心专职研究员,课题组其他成员由项目主持人提名,聘任为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三)项目承担者在与中心主任签订合同前,必须提交详细的项目研究计划,包括每半年的研究内容,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等。
(四)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在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研究分工的自主权。
(五)中心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课题组成员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中心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书、项目分年度执行计划书、中期检查表、结项验收报告书、《结项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下同)。
第十二条 中心招标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本中心,承担者在成果出版或发表时,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合肥学院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必须注明“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合肥学院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准号。
第十三条 中心招标项目经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报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批准。变更项目研究周期,须由项目负责人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报学校科研处批准备案。中心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 中心招标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由中心负责组织,一般应在每年规划的时间进行。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
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告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
(三)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
(四)在规定的项目研究周期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五)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且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研究。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用于中心自选项目的研究;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申报。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的,由学校将撤销项目的通知发送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中心招标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计〔2005〕20号)的规定执行。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归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二)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一般归项目负责人,其中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中心招标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中心招标项目完成后,需进行验收,履行结项手续。
(一)中心招标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工作由中心组织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来自校外不同单位的专家应不少于2人,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参与人;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结项。其中,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由学校科研处审核与审定。
(二)申请结项须填写《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立项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原件或复印件、成果简介和专家鉴定意见,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项证书》并报学校科研处;结项材料由中心与学校存档。
(四) 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作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中心招标的各类项目。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依据《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