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运行,根据《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基本职能
一、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
二、审议中心工作报告。
三、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
四、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
五、参与、协调和组织中心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方面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会议召集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务。
二、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四、委员平时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与中心保持紧密联系。中心联络人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所有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如确有原因不能与会,需向中心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 会议召开与会议决议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与会学术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二、会议期间,手机关机或静音。
三、与会委员应从本校实际出发,从中心发展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
四、与会人员同参评项目(课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有序进行时,应主动沟通确认,并主动回避。
五、形成的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秘书担任,并于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报呈相关领导审阅。领导审阅后,《会议纪要》上挂中心网站,以便专兼职人员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