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图书,包括中心购置、订阅以及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光盘,以及中心成员编制的资料索引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中心购置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
第四条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中心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购置。
第五条中心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资料室应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第六条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和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