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1-11-11 浏览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合肥学院的特色科研,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本机构是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和做出重大决策的学术性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由从事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的校、内外若干名专家组成。

    第五条本机构的职能是决定中心基本发展方向;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参与、协调和组织中心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方面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学术委员由中心主任负责聘任。学术委员聘期为3年。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心提名。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务。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与会学术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章学术委员的权利

    第十条本着有利于中心建设,有利于为中心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学术委员积极性的原则,中心将为学术委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宽松的环境。

    第十一条中心学术委员有权利审议中心工作报告;审议中心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评审中心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并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中心大力支持学术委员开展并不断扩大对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扩大中心的开放性和国内影响;

    第十三条在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中心将优先考虑学术委员。

第四章学术委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心的建设,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积极参与对中心的正面宣传,扩大中心的学术及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以促进中心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使中心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逐步提高,并享有较高声誉,努力争取建成省和国家级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通过推荐、吸收研究生或博士生参加中心的相关课题组与课题开发,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应主动申报承揽政府、企事业委托的相关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