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11 浏览次数: 10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积极推动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把中心建设成为环巢湖历史文化、环巢湖生态文明、环巢湖创意文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安徽省教育厅颁布的《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祖国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倡导精神文明为宗旨,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根本目的。

  组织管理

    第三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设学术委员会、科研部以及档案资料室等机构。      

第四条 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安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学术顾问与专兼职研究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学校分管校长和安徽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5.负责督促、检查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课题研究进度,按照中心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检查、核定各位专兼职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中心根据学术研究的需要,设立若干学术团队。每个学术团队设带头人1名。学术带头人由中心主任任命。学术带头人的职责为:制订各研究团队方向的年度计划和三年计划;协助中心主任检查和督促本团队专、兼职研究人员的各类课题研究;组织本团队的年度学术活动;负责本团队的省内外学术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每年提交一份省内外学术动态报告和本团队的研究进展报告。

    第六条 中心设办公室,专职秘书1人,协助中心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从事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的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心聘任,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学术委员可以续任。

第八条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例会。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召开前,由中心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九条中心负责聘请在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的学术顾问,报学院批准。

    第十条中心所属科研人员暂时以院内外学者专家兼职为主体,中心为其科研工作提供全力支持。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经费来源:(一)省教育厅划拨学院配套经费;(二)申报课题经费;(三)社会筹资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

(一)科研经费:1、课题研究经费资助;2、中心规划项目成果出版基金资助;3、地方文化特色科研活动(调研、学术会议)经费资助;4、科研奖励资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资料建设及小型设备购置费:1、购买图书、期刊、报纸的费用;2、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

    (三)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第十三条经费报销

    (一)科研经费按照《合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资料建设、设备购置以及日常办公经费费用按照合肥学院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使用。

  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由本中心经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合肥学院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对利用本中心经费完成的研究成果,而第一署名单位非本中心的,本中心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

    第十五条利用本中心项目资助完成的论文、专著及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必须在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该研究成果的“课题来源”和“课题编号”。

    第十六条由本中心经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合肥学院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所有;本中心拥有对该知识产权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图书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使用由本中心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图书和其它科研器材,所有权归本中心所有,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若有与国家以及合肥学院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相冲突者,以国家和合肥学院的有关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肥学院环巢湖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