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
发布时间: 2015-06-04 浏览次数: 420

关捷等主编《甲午战争全史》(此处所引是日本外交文书的全纪录)


第五次谈

(一)开谈,“但有允和不允”而已

    中国的和约修正案送达日方后,4月10日(旧历三月十六)午后4时15分,双方开始在春帆楼举行第五次谈判。由于李鸿章的伤势渐愈,亲自参加了会议。陆奥宗光因病未能出席。中方出席人员有李鸿章、李经方、伍廷芳、马建忠、罗丰禄。日方出席人员有伊藤博文、伊东巳代治、井上胜之助、中田敬义、陆奥广吉、楢原陈政。

  双方握手后,入坐,寒暄数语。

 伊藤博文:李伯爵阁下出乎意料地迅速痊愈,今日光临此会,实感欣幸。

    李鸿章:敝人所以出乎意料地迅速康复,完全由于贵国两陛下圣恩,特派名医治疗所致。在深表谢意同时,敬谢两阁下之特殊关照。

    伊藤博文:阁下如此迅速痊愈,主治医生亦有大功。

    李鸿章:确实如此。……听佐藤总监说,陆奥外务大臣身体违和,热度甚高,现已减轻否?

    伊藤博文:陆奥子爵患流行性感冒,昨日热度甚高,今日仍未痊可,令人挂念。

    李鸿章:想已服用解热药,尚未奏效?

    伊藤博文:较昨夜略有好转。

    李鸿章:食欲减退否?

    伊藤博文:减退甚显。

    李鸿章:热度高时,食欲即不振。

    伊藤博文:四周前,敝人曾患感冒症,幸平素健壮,迅速康复。

    李鸿章:阁下健壮如铁,理应迅速康复。

    伊藤博文:敝人双亲今犹健在,尤以家严年逾八旬,仍然矍铄。

    李鸿章:实令人钦羡不已,不知现居何地?

    伊藤博文:现居东京,该地乃敝人故乡。

    李鸿章:阁下系长门人,敝人素有所闻。距此地遥远否?

  伊藤博文:不远,仅二十公里。

李鸿章:敝人经常研究贵国知名人士出生地,得知萨摩和长门之人甚多。

    伊藤博文:我长萨二国,犹如贵国之湖南、安徽。

    李鸿章:是。湖南如萨摩,安徽如长门,(微笑)而现在安徽败于长门。

    伊藤博文:说长门战胜了安徽,此说不当,  (微笑)其实是日本战胜了中国。

    李鸿章:如易地而处,若敝人居贵大臣之位,恐不能完成阁下成就之一半。

    伊藤博文:否!若易地而处,则政绩当更可观。

    李鸿章:阁下为贵国所作之贡献,皆系本大臣所愿为,但如易地而处,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恐亦深感极难办理。

    伊藤博文:树大招风,凡在高位,均有难办之事,忌者甚多,敝国亦不可说绝无其事。

    李鸿章:但贵国上有英明睿智之君主,复得贤相之辅弼,采纳献可替否之谏言,呈现野无遗贤之景象。国中才能出众之人,齐集于朝廷,各遂其志,各安其所。敝人耳闻目睹贵国之长足进步,实不胜钦羡。

    伊藤博文:当今皇帝陛下,大政维新时虽尚在冲龄,但天资聪颖,重用贤才,知人纳谏,万机亲裁,破除旧习,施日新月异之开明新政。

李鸿章:正因如此,方能使举国贤能云集于朝,专心致志,报效国家。


接着,伊藤首先进入谈判实质问题。

伊藤博文:此皆皇上圣明,故有才者方得各展所长。现谈应办之事。我方对阁下昨日送来之复文,已进行充分考虑。如阁下所知,倏乎之间,已逾停战期限之半。我等必须尽速商定结束,阁下亦应铭记心中。因此,我方不欲故意出难题,为反复折冲浪费时日。反而希望明明白白表示出我方之真意,以便聆听阁下之明确答复。现已拟就改定务款备忘录,请阁下详阅。此乃对阁下4月5日送来之第一次复文及昨日送来之复文,经过深思熟虑,详察阁下心意之后所写成。阁下如冷静阅读,即可了解我方对贵国所处困难地位以及今日情形,已加以充分体谅。详言之,正是由于十分体谅贵国之困难。方于此备忘录中,将我方当初之要求,减轻到最低限度。此种减轻是,为贵国减少几多困难,即为我方增加几多困难。但敝人决不避重此责。阁下对此备忘录,但有允或不允两句话而已。

    李鸿章:尊意已知。如此,是否即对此备忘录不许再进行讨论分辩?

    伊藤博文:尽管辩论,但不能减少。

    李鸿章:贵方既知我国困难情形,则所提要求,必当量我力之所可为。

    伊藤博文:期限已促,故将敝人所能做到者直言无讳,以免多方辩论。否则,照我方前开条款,必然辩论到十日之久,方能减到如此程度。

    李鸿章:备忘录有无中文?

    伊藤博文:英文、日文已齐,但中文未全。将其全部译成中文,实无此充分时间。

    李鸿章:备忘录是否颇长;

    伊藤博文:否,并不过长。

  

  此时伊藤将备忘录交给李鸿章。李默然沉思数分钟。李经方亦对照英日两文。李鸿章就译成中文之备忘录中的重大三款,与李经方进行密谈。然后打开包袱欲翻阅所带来之地图。伊藤令人将特别绘制的与备忘录有关部分之地图,借李参阅。李鸿章要求

将地图带回旅邸,随后奉还。伊藤允诺。(《中日议和纪略》原刻本,第l8—20页。

  

    日方交给中方的有关条约修正案的再修正案,全文如下:

    一、对于序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不能应允加以任何修改。

    一、关于第一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3,71前向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所提语句,不得更改。

    一、关于第二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虽不能同意采纳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所提议之修正案,但可应允将原案作如下修改: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主权及在该地方之城堡、兵工厂、官有物件,永远割让给日本国:

    1.下开划界内之盛京省南部土地,自鸭绿江口起溯该江流至安平河口,由该河连接凤凰城、海城及营,所划折线以南之地方,并包括上述各城市。位于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属于盛京省之岛屿。

    2.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诸岛屿。

    3.澎湖列岛,即位于英国格林威治天文台东经一百十九度迄一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迄二十四度止之间诸岛屿。

    一、关于第四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虽不能同意采纳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之提议,但应允将原案作如下修改:

    中国约定作为军费赔款,向日本国支付库平银二亿两。该赔款额共分八次支付,初次支付五千万两,在本约批准交换后六个月内;第二次交款应在本约批准交换十二个月内;其余金额分六年交付。其第一次于本约批准交换后二年内,第二次于本约批准交换后三年内,第三次于本约批准交换后四年内,第四次于本约批准交换后五年内,第五次于本约批准交换后六年内。第六次于本约批准交换后七年内交清。对于自初次交款日期起,以后尚未付清之金额,每年支付百分之五利息。但不论何时,中国均可将该赔款全数或几部分先期支付。

    一、关于第五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不能同意采纳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之修正案。

    一、关于第六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虽不能同意采纳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之提议,但可应允将原案作如下修改:

    日中两国所有约章由于此次交战均已废止。中国约定须于本条约批准交换之后,迅速任命全权委员与日本国全权委员,缔结关于通商航海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欧洲各国间现行各条约章程为基础。又自本条约批准交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

行之前,中国须对日本国政府官吏臣民、商业航海、陆路交通、贸易、工业、船舶,予以最惠国之待遇。

    中国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第一,中国除已向各国开放之各通商口岸外,应开放下开各处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造等。所有新添各口,均与中国现已开放通商海口或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一律享受。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

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日本国政府于上开各通商口岸中,无论何处均有设置领事官之权。

    第二,为运送旅客及货物,须将日本国船舶之航线扩展到下列地点:一、扬子江上游,自湖北省宜昌至四川省重庆;二、自上海入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杭州。中日两国订妥新行船章程以前,上述各航线可施行有关外国船舶航行中国内地水路之现行章程。

    第三,日本国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货物及产品,或将其所输入之商品运往中国内地,欲暂行存栈装仓,须不缴纳任何税捐厘金,不受中国官吏干涉,享有暂时借用仓库之权。

    第四,日本国臣民在中国应缴纳各税及手续费,除可以库平银计算外,亦可以日本国本位货币,按其代表之价缴纳。

    第五,日本国臣民得在中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新订进口税。日本国臣民在中国境内制造之一切货物,关于各种国内运输税、内地税、捐税、厘金以及在中国内地装仓储存之便等,均照日本国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享受同一待

遇,并享有相同之优例豁免权。

    关于此等让与如更须制定章程时。应载入本款所称之通商航海章程内。

    一、关于第七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不能同意采纳修正案。

    一、关于第八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虽不能同意采纳修正案,但可应允将原案作如下修改:

    中国应允日本国军队暂时占领山东省威海卫,以作为忠实执行本条约规定之担保。且于本条约所定军费赔款之第一、第二两次缴款付清,通商航海条约批准交换完毕时,中国如允将海关进款,作为尚未交清应赔军费本利之抵押时,日本国可将其军队自上述地点撤回。如

无此项抵押,其赔款非至最后一次缴清时,不能撤回军队。在通商航海条约未经批准互换以前,日本亦不撤回军队。有关上述暂行占领之各种需费,应由中国支付。

    一、关于第十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认为不得改变其原案。

    一、关于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所提议之第十一条新款,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不能同意采纳。《日方关于议和条约修正案的再修正案》,《日本外交文书》,卷28,第l084

号文件。参见《与伊藤陆奥往来照会》原刻本,第24—28页。


    从日本再修正案与“和约底稿”相比可以看出,日本态度虽然十分强硬,还是在以下四个局部项目上向李鸿章让了步。

    (一)缩小了辽东半岛的割让地区,割地到海城为止;(二)军费赔款减至2亿两,分7年付清;(三)取消北京、湘潭、梧州三地的开放和从长江到湘潭、经西江到梧州的航行权,并放弃日货进121输纳每百抽二抵代税的要求;(四)赔款担保地删去了奉天,只留威海卫。

    对于日方已有所让步的这一节略,李鸿章再次就赔款、割地两项进行了辩驳。但伊藤博文称:“今日之事,所望于中堂者,惟‘允’与‘不允’之明确答复而已!” 《日本外交文书》,卷28,第l089号文件。附件2。


(二)赔款数额的辩驳

首先李鸿章与伊藤博文就新赔款数额进行争辩。

    李鸿章:此备忘录中之重要条款,幸已译成中文。请允许敝人以此为基础略述已见。首先,赔款二万万两,数额过巨,实非今日我国所能承担。能否再请减轻?

    伊藤博文:如既已言明,本备忘录是在尽量予以减轻而后所拟定,实无再减之余地,尚乞谅解。如今后战争继续,赔款数额将不止于此。

    李鸿章:或许如此。但二万万两巨款,今日我国无论如何亦无力负担,请阁下垂察,再予以考虑。

    伊藤博文:虽已充分体谅,但此乃战争之结果,实无任何办法。

    李鸿章:如我方第一次复文中所详述,核计贵国开销之数,相距不远,今提出如此苛刻条件,坚持赔款二万万两,毫不宽容,以我国一国之力,无论如何亦难负

担如此巨款,必借洋债。洋债为数既多,本息甚巨,中国实无偿还此等债务之财源。

    伊藤博文:此事须视其计算方法如何。敝人虽不能执牙筹代贵国计算,但举一例,即可明晓。譬如计划二十年还清洋债,何不远至四十年?为期愈远,偿还本息

即不见重。其道理岂非如此!

    李鸿章:如将期限延长,谁人肯当债主,阁下能应允如刚才所说之长期限贷款否?

    伊藤博文:否,我借不起。但在欧洲市场,彼等以收取利益为满足,期限愈长愈能收到投资之利,故洋人借债,为期愈远愈妙。

    李鸿章:如果是内债,或许如阁下所说,与其还本宁愿得其利息。但借外国之债,如期限过长,恐将为债主所嫌恶。

    伊藤博文:此等事将视信用程度如何而定。倘若询及外国银行家等从事该职业之业主,恐未必如阁下所说。

    李鸿章:但如阁下所知,开战以来,我国信用扫地。

    伊藤博文:敝人不敢遽然赞同阁下之说。信用程度如何,姑且不论。贵国土地富饶,人民众多,富源广大无比。

    李鸿章:即使我国富源广大,但尚未开发,毫无办法。

    伊藤博文:贵国人多,超过四亿,比我国人口多出十倍,如欲开发富源,实轻而易举。

    李鸿章:虽国大人多;无人杰可奈何!

    伊藤博文:国步艰难之际,英雄辈出,至执掌国政者亦有之,即可用以开源。

    李鸿章:(微笑),愿向我国政府建议,礼聘阁下为敝国宰相如何?

    伊藤博文:(亦微笑)敝人一身已献给我国天皇。如蒙陛下恩准,不拘何时,亦不拒绝为贵国竭尽微力。

    李鸿章:如贵国皇帝陛下不予恩准,阁下能否应我国之礼聘?

    伊藤博文:博文之区区一身,既已属于我皇帝陛下,如陛下不允,亦无可奈何,敝人或进或止唯皇帝陛下之命是从。如陛下恩准,敝人将不避艰难,舍身为贵国效力。

  

    李鸿章:今日我国实困难至极,希阁下给以充分同情与体谅。纵令现在得以订立讲和条约,赔款金额如此巨大,将立即为世人所知晓。外国之资本家将乘我国困难之机,贪图非常之高利,彼时,我国必将陷入更加困难之境地。

    伊藤博文:关于此事,以敝人之地位不能进行任何谈论。

    李鸿章:当然。但如现在即订立和约,外国资金则苟非高利,决不肯贷与。……另方面,既已庄严订约即不可更变,否则我国将成为不履行条约之背约行为,必将再惹贵国之愤怒,以背约作为再开战端之理由。果如此,我国将陷入困难不可名状之境地。故在尚未发生此

种不幸之前,不能不再乞阁下减轻所提条件。切望阁下斟酌我国情形,再加以考虑。

    伊藤博文:条约一旦缔结,贵国则不能不认真履行。如贵国背约,我方不得已而将再次诉诸武力,当然不可期待绝无此事。

    李鸿章:正因为如此,敝人方不得不再请求阁下采取宽大措施,使条件减至今日我国可能履行之程度。

    伊藤博文:此备忘录之条件,已充分体谅贵国情形,在可能减轻之限度内,业经减轻,因此不能允许再减轻分毫。

    李鸿章:确已不能允许再减分毫?

    伊藤博文:实无再行减轻之余地。

    其次就日本要求对未付之赔款残额,每年支付5%利息一事进行争辩。

    李鸿章:今有一事特请阁下注意,即条约方案中载有第一次赔款付清后,对未付清之残额,须每年支付百分之五利息一事。我国自道咸以来,支付赔款之事例共有三次,其第一次为无利息,第二、第三两次,虽然已付利息,但其限期仅为两年,即偿还完毕。希望贵方对违反前例一事再予考虑。如接受阁下要求,应允支付利息,必将引起物议,谓中国违反前例。对此,深望阁下注意。

    伊藤博文:中国虽视为违反前例,但在欧洲此类事例颇多。

    李鸿章:援引欧洲事例,则使我国更感为难。赔款二万万两已为非常巨大之数额,此外又须对未付清之残额交付百分之五利息,其总额将更加增大。中国无论如何亦无力负担。

    伊藤博文:如不愿意支付利息,莫若一次付清。

    李鸿章:(边笑边说)如坚持索息五厘,可允不还本否?

    伊藤博文:(苦笑)如此岂非等于向日本借款,日本无此巨款。

    李鸿章:希望阁下略予宽大。

    伊藤博文:阁下再三宣称支付利息之困难,但如贵国能将赔款一次交清,我方即可以该项金额周转生息。如贵国将应付赔款延期支付,使之在本国周转,其所生

利息即落于贵国手中。因此,要求对残额支付利息,决非使赔款增大。如不将应支付给我国之利息交给我国,则此份利息便完全成为贵国之额外收入。试问,非此理

乎?

    李鸿章:残额要求加息,只有出息不还本,如此办法。请为细想。

    伊藤博文:军费赔款本应全给,所以分期,亦因舒中国之力。

    李鸿章:全行偿还,向无此办法。德之于法亦分期,现在中国先出息银,待筹到款项再行还本,如何?

    伊藤博文:亦办不到。

    李鸿章:既办不到,残额当不认息。款巨而又加利,不啻两次赔款。

    伊藤博文:赔款如不分期,或分期而年限较短,当可免息。

    李鸿章:如阁下所知,我国国库并无实货。如签订和约,即不得不向外国借债,如募债之结果,能缩短向贵国支付之期限,对双方均为方便,但如达不到,……阁下之指示条件中,载有不论何时,中国均可将赔款全数或几部分先期支付。阁下能否言明,对此款可无需支付利息?

  伊藤博文:当然。

  李鸿章:如将赔款之大部分一次支付时,可否对其残额不支付利息?譬如第一次支付一亿五千万两。……

    伊藤博文:此事当视其一次交付金额与残额之多寡,或可另订办法。如残额较多,对此要求支付利息,乃事所当然。

    李鸿章:如前所述,残额之多寡,亦视借债之结果而定。现虽不能预先言明,但无论如何,只望对利息一事加以宽容。前些年向英法支付赔款时,对其按年偿还之赔款,亦未支付利息。如阁下所熟知,中国对外国事例生疏,只拘泥于本国惯例。如订立违反前例之条约,必将议论纷纷。

    伊藤博文:为避免困难,只有一次全行付清,或大大缩短支付期限。

    李鸿章:所言极是。但借债之权,在人而不在我,能借到自然早还,但不能事先言明。……贵国为战胜者,我国为战败者。战胜者之要求,无论何等条件,败者亦必服从。但以如此苛刻条件指令我国,终非我国所能忍受。

    伊藤博文:(立即严肃改变其面容)敢,阁下所言,可否解释为坚决拒绝本大臣所提出要求之意?

    李鸿章:否,决非如此。我国政府自不待言,本大臣亦求和心切,早为阁下所谅察。敝人只是坦率表达我国之情况而已。

伊藤博文:既如此,我方除备忘录所记述之事项外,丝毫亦不能减轻。


在赔款总额和残额利息问题上,伊藤博文一步不让。只好再争论割地问题。


  (三)割地问题的争论

  李鸿章:其次,愿就土地问题一谈。历观欧洲各国交战,未有将占据之地要求全行割让者。以普法战争为例,德国所占领之法国疆土,虽非常广阔,而实际所提出之割让要求,却极为宽大,今约内将奉天南部所占之地,要求全行割让,此外对未被占领之台湾亦要求割让,岂非已甚?

    伊藤博文:否,其事例甚多,不可以普法之一例论之。

    李鸿章:英法两国兵临北京城下时,彼等亦未要求割让寸地。

    伊藤博文:彼另有意在,不可以彼例此。

    李鸿章:即如营口而论,乃系通商口岸,东西南北货物云集之地,实为我国政府之一大财源。贵国一面命我国负担苛重赔款,同时又夺取我之收入源泉,岂非过于残酷?(《中日议和纪略》原文:即如营口者,中国设关收税,乃饷源所在;贵国又要偿款,又要夺关,是

何情理?”——引者)

    伊藤博文:是乃不得已之结果。

    李鸿章:,(边笑边说)譬如养子,既欲其长,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藤博文:(亦边笑边谈)中国岂可与孩提并论。

    李鸿章:今贫瘠实甚,犹如小孩。且营口贵国得之无益。营口之北,地面甚广,货所从出。汝既踞关,将来货从内地运出,中国必加税加捐,既到营口,又纳关税,是货贵必滞销,关税必少,且货在内地,华官或劝商人从他处出口,或重厘税,华商断无不从之理。

    伊藤博文:此事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与各国商酌,况将来陆路通商章程所当议及者。

    李鸿章:加捐乃中国自主之权,外人岂能相强?所以据有营口无益。贵国不如退出,再商别处。

    伊藤博文:营口以北业经退让,万难再让。

    李鸿章:台湾全岛,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强让?

    伊藤博文:现在占领与否,并非问题之所在。虽未占领,但作为要求条件,有何妨碍?

    李鸿章:我不肯让,又将如何?

    伊藤博文:如所让之地,必须兵力所到。立即派兵令其占领,如何?

    李鸿章:此日本新创办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国从未全据;日本如此,岂不贻笑西国。

    伊藤博文:阁下似乎说,未占领之土地,即无要求割让之理,贵国何以将东西伯利亚割让给俄国?(《中日议和纪略》原文:中国吉林、黑龙江一带,何以让与俄国?”——引者)

    李鸿章:将东西伯利亚割让与俄国,并非战争之结果。

    伊藤博文:割取台湾,在和谈上亦为合理之要求。

    李鸿章:台湾与黑龙江有霄壤之别,完全不能相比。黑龙江殆为化外之瘠土,人烟稀少,尚未施政。相反,台湾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民亦服从王化,设官署置吏员,纯如本土。

    伊藤博文:但在割占中国主权所及版图一点上,毫无不同之处,无须论及土地之肥瘠。

    李鸿章:如此岂非轻我年耄,不知分别?

    伊藤博文:中堂见问,不能不答。

    李鸿章:总之,现讲三大端:二万万为数甚巨.必请再减;营口还请退出,台湾不必提及。

    伊藤博文:如此,我两人意见不合,我将改定约款交阅,所减只能如此,为时太促,不能多办。照办固好,不能照办,即算驳还。

    李鸿章:不许我驳否?

    伊藤博文:驳只管驳,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贵大臣固愿速定和约,我亦如此。现广岛已做好出征准备,随时可以解缆出航之运输船有六十只,昨晚至今晨,通过该海峡之运输船已达二十只,其所向之地,距天津不远。当然在停战期中,必须严守停战之义务,自不待言。但一旦时机到来,将立即进发而毫不犹豫。今日之事,只望阁下对我方备忘录作应诺与否之明确答复而已。

    李鸿章:停战期满,可请展期。

    伊藤博文:若始终如此,便不能展期。如和约签押以后,届时亦可商议。

    李鸿章:德法战争时,曾有停战延期(再展十

”——引者)之实例。

    伊藤博文:形势不同。当时法国无主,因召民选议员,开议院,选总统,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时日。

    李鸿章:贵方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许,意见不合者,惟此数端,如不停战,何能畅议?

    伊藤博文: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条款即请决定可否,三日后四点二刻,当候回信。

    李鸿章:事有不谐,尚须会议。

    伊藤博文:三日后如蒙见允,即请复函,尚须预备约章,彼此签押,又须迟延数日。

    李鸿章:不必复函,一经面允,自可定议。三日断来不及,我明说,尚须电报请旨,不能限以时日。

    伊藤博文:接到回旨,即可决断?

    李鸿章:请旨后如何,再与贵大臣面议,俟接到回电,再来相请。

    伊藤博文:不能多待,必有期间方可。

    李鸿章:至多四五天后,尚在停战期内。

    伊藤博文:三天内当有回旨?

    李鸿章:此事重大,必须妥酌,今日所言各节,皆有训条,我不能专主。

    伊藤博文:五天过久,急不能待。

    李鸿章:停战之期尚有十天。

    伊藤博文:我须及早知照前敌。

    李鸿章:停战有期,前敌岂有不知?

    伊藤博文:前敌诸将随时探知此地会议之事。

    李鸿章:尚有十天,再会一次,即可决定。且节略甚多,译华文者,只有三节,其余今天译齐,方可发电,第四日当有复旨,至迟五天。  -

    伊藤博文:北京回电,我想三天足矣。

    李鸿章:一有复音,即请相会。是否在此,抑请贵大臣来寓相会?

    伊藤博文:随中堂便,来此会议更好。

    李鸿章:赔款还请再减五千万,台湾不能相让。

    伊藤博文:如此,即当遣兵至台湾。

    李鸿章:我两国比邻,不必如此决裂,总须和好。

    伊藤博文:赔款、让地,犹债也,债还清,两国自然和好。

    李鸿章:索债太狠,虽和不诚。前送节略,实在句句出于至诚,而贵大臣怪我不应如此说法。我说话甚直,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

    伊藤博文:我水师兵弁不论何苦皆愿承受。去岁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来,我兵未见吃亏,处处得手。

    李鸿章:台地瘴气甚大,从前日兵在台,伤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鸦片烟,以避瘴气。

    伊藤博文:但看我日后据台,必禁鸦片。

    李鸿章:台民吸烟,由来久矣。

    伊藤博文:鸦片未出,台湾亦[已]有居民。日本鸦片进口,禁令甚严,故无吸烟之人。

    李鸿章:至为佩服。

    伊藤博文:禁烟一事,前与阎相国言及,甚以为然。

    李鸿章:英人以洋药进口,我国加税,岂能再禁?

    伊藤博文:所加甚少,再加两倍亦不为多。

    李鸿章:言之屡矣,英人不允。

    伊藤博文:吸烟者甚懒,兵不能精。

    李鸿章:此事迫于莫人,难以禁止。

    伊藤博文:先设自禁之律,洋烟自不进口。

至此时钟指向6时30分,谈判结束。当李鸿章与伊藤博文握手告别时,再次请求将赔款大减,伊藤笑而摇首云:不能再减。遂散。(《日本外交文书》卷28,第1089号文件。参见《中日议和 纪略》原刻本18-28页。)

  

    第五次谈判的中心议题是赔款和割地两个问题,双方讨价还价异常激烈。日方针对中国的修正案提出之再修正案,将赔款由原来的三亿两减至二亿两;通商口岸由七处减至四处;撤回将子口税降为百分之二的要求;奉天南边割地面积略有缩减。日方声明:“减到如此,不能再减。”李鸿章虽一而再再而三地驳辩,伊藤博文不仅毫不所动,反而一再以武力相恫吓,以出兵占领台湾和中止谈判相威胁,其目的是迫使李鸿章就范。